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商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与张从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张从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商初字第00399号原告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上城风景北苑3栋405室。法定代表人潘海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从报,个体户。原告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从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潘海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从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2月27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建材材料一批,同时明确了所需建材材料的种类数量及价款。付款方式为:货到一月内先付一部分材料款,余款于2013年5月31日前无条件付清;由原告负责送至被告指定位置-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城;后原告立即组织人手送货上门,被告于当天接收并出具总额为95300元(含2012年底所欠22300元材料款)的欠条一份。因被告经营需要,原告分别于2013年3月8日、2013年3月27日和2013年4月10日发货,被告接收后并分别出具三份欠条。被告未能按约付款,长期拖欠原告货款304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归还原告50000元货款,后续一直无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543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34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本金304300元,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利息为26252元;以本金254300元,从2014年4月19日计算至2015年4月1日,利息为7168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欠条原件4份,证明2013年2月27日,被告书写欠条,欠原告材料款95300元;2013年3月8日,被告书写欠条,欠原告材料款98000元;2013年3月27日,被告书写欠条,欠原告材料款92000元;2013年10月27日,被告书写欠条,欠原告材料款19000元。出具欠条后于2014年10月8日付过50000元。2.货物清单1份,证明原告交付的货物。3.录音资料光盘4张及整理的文字材料1份,证明的内容主要是原告与被告确认还款日期及欠款金额。4.短信截图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张从报未答辩。本院的认证意见:证据1、3、4相互印证,能够反映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事实,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原告书面陈述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材料,并出具欠条4份,其主要内容为: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付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5300元,上述款项本人承诺最迟于2013年5月20日前无条件偿还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并支付到指定银行账号,并保证一个月左右先支付一次材料款,……欠款人签名:张从报,欠款人身份证号码××,2013年2月27日;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付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8000元,上述款项本人承诺最迟于2013年5月31日前无条件偿还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并支付到指定银行账号,并5月31日前先支付一部分材料款,……欠款人签名:张从报,欠款人身份证号码××,2013年3月8日;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付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2000元,上述款项本人承诺最迟于2013年5月31日前无条件偿还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并支付到指定银行账号,并保证4月30日前先支付一部分材料款,……欠款人签名:张从报,欠款人身份证号码××,2013年3月27日;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付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9000元,上述款项本人承诺最迟于2013年5月31日前无条件偿还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并支付到指定银行账号,……欠款人签名:张从报,欠款人身份证号码××,2013年4月10日。后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归还原告货款50000元,尚余254300元货款未付。双方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43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从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诚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4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43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8日;以2543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655元,由被告张从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5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张新育人民陪审员  马学好人民陪审员  马文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6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