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焦言新与马乐林、薛配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言新,马乐林,薛配培,孙勇,马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焦言新,居民。被告马乐林,居民。被告薛配培,居民,系马乐林之妻。)被告孙勇,居民。被告马淑芳,居民,系孙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言新与被告马乐林、薛配培、孙勇、马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言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纪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