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坤,崔喜成,张东雪,李宝福,李颖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喜成,李宝福,张东雪,李颖慧,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安永江。被执行人崔喜成。被执行人李宝福。被执行人张东雪。被执行人李颖慧。被执行人庞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