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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顺昌县圣杰娱乐有限公司、詹艳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坤森,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顺昌县圣杰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艳华,董事长。被告詹艳华,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志辉,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剑青,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顺昌县圣杰娱乐有限公司、詹艳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5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何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