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芮广杰与任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广杰,任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芮广杰,男,1967年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亚辉,男,1980年生,汉族。本院在办理芮广杰申请执行任亚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3)宝执字第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任亚辉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该房终以28万流拍。2015年8月28日任亚辉母亲代表任亚辉到我院,同意把该房以28万元变卖。芮广杰也同意以28万元变卖。高秀连申请以28万元买售该房并支付了房款2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宝执字第313号执行裁定书对任亚辉原有的位于宝丰县房产的拍卖;该房所有权归高秀连所有。解除本院(2013)宝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对原任亚辉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房产的查封;高秀连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增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