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平,叶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平,证件号码132235196001090810,农林牧渔劳动者,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叶绪锋,证件号码132235196607090516,农林牧渔劳动者,联系方式李国平申请叶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威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余额不足执行标的、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