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谷成香与臧广超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成香,藏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谷成香,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藏广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成香与被执行人臧广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建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