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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谷成香与臧广超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成香,藏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谷成香,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藏广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成香与被执行人臧广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建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