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超与孟德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孟德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61-1号原告冯超。被告孟德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38号。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孟德坤名下的鲁G×××××号轿车一辆,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德坤名下的鲁GK13**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玉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燕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