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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超与孟德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孟德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61-1号原告冯超。被告孟德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38号。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孟德坤名下的鲁G×××××号轿车一辆,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德坤名下的鲁GK13**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玉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燕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