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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宏达玻璃钢制品厂诉盘锦鼎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宏达玻璃钢制品厂,盘锦鼎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415号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宏达玻璃钢制品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常复贵,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坤,系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鼎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宏达玻璃钢制品厂诉被告盘锦鼎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宏达玻璃钢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宏达玻璃钢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