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长洁与刘治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洁,刘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洁,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治强,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长洁与被执行人刘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洁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