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西智怡电脑钣金有限公司与浙江惟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智怡电脑钣金有限公司,浙江惟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291号原告江西智怡电脑钣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银根。被告浙江惟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智怡电脑钣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惟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并于次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智怡电脑钣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