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文杰,黄银胜,曾彩霞与曾燕妮,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湘,何艺,黄慧宇,黄桂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杰,黄银胜,曾彩霞,曾燕妮,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湘,何艺,黄慧宇,黄桂贤,黄振宇,林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杰,男,汉族,住广州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黄银胜,男,住广州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曾彩霞,女,汉族,住广州白云区,被执行人曾燕妮,女,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端州区皇岗镇景山岗村委会塘岗一村塘岗路西侧68区陆群容宅。法定代表人王士鸿。被执行人黄湘,女,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何艺,男,汉族,暂住地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黄慧宇,女,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黄桂贤,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黄振宇,男,汉族,住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林文芳,女,汉族,暂住地广西桂平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9204.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区敬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