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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303号原告:田某,务工。被告:张某,务工。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明先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亚群、人民陪审员伍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其与张某于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领养一女张某甲。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张某不尽家庭义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5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其与张某离婚;张某甲由其抚养,张某支付张某甲抚养费;位于武穴市民主路民意大厦商品房平均分配。原告田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武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5年7月3日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一份,拟证明田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客观真实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田某与张某于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于2010年3月4日领养一女张某甲。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产生矛盾和误会。田某于2015年7月3日具状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本院认为: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属合法婚姻,双方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相互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有过争吵,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为家庭着想,相互间多沟通、多交流,互相谅解,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二、原告田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明先红审 判 员  姜亚群人民陪审员  伍 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