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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素芳与付祖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芳,付祖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芳被执行人:付祖壬申请执行人刘素芳与被执行人付祖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素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扣留其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