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欣与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华快客鑫长岁店、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华快客鑫长岁店,李欣,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华快客鑫长岁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号*单元*层公建。经营者:刘淑云。委托代理人:郭志秋,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许铭麟,系大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89号。法定代表人:翁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正东,系辽宁仁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欣与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华快客鑫长岁店、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华快客鑫长岁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华快客鑫长岁店经营者刘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志秋、被上诉人李欣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铭麟、被上诉人大连联华快客中山便利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正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华快客鑫长岁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华快客鑫长岁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56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潇审判员 苏 娓审判员 郑福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