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少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林某。被告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