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湖北佐妮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佐妮服饰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6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佐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西区科技新城。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47-25号。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县赤湖产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7772.01元(含案件受理费11969.81元,执行申请费922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剑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和代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