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颂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486号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当代名筑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被告李颂国,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颂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