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段海兵、XXX与京山县水务局、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山县水务局,段海兵,XXX,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县水务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宋伯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海兵,农民,系段诗雯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农民,系段诗雯之母。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京山县坪坝镇坪坝新街。负责人:XX,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亮,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京山县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段海兵、XXX、原审被告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元,退还京山县水务局。审 判 长 苏华审 判 员 李伟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