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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光武与姜国锋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武,姜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682号原告徐光武,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2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次沟镇。委托代理人陈志,安康市汉滨区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国锋,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次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武与被告姜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正在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