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峰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许南路七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郑建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许昌市建设路22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峰伟,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3628元,由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莞千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