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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玲与被执行人王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玲,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核稿拟稿校对打印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马玲,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电业巷**号。被执行人:王彬,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号。申请人马玲与被执行人王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刑初字3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刑初字3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 于 泳执行员 :喜恒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相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