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玲与被执行人王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玲,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核稿拟稿校对打印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马玲,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辽中县电业巷**号。被执行人:王彬,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号。申请人马玲与被执行人王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刑初字3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刑初字3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 于 泳执行员 :喜恒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相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