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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志伟与任玉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伟,任玉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陈志伟。委托代理人张宇峰,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玉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七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伟与被告任玉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伟撤诉。案件受理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陈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