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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宁夏安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孙小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安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孙小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851-1号原告宁夏安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莉,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乔,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庆荣,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指派的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安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孙小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丁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芊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