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邹恩昊、罗恒、四川金利多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邹恩昊,罗恒,四川金利多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地址: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段晓辉,该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袁军,该分行员工。被告邹恩昊,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1日,住址:四川省平昌县。被告罗恒,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4日,住址: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四川金利多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法定代表人王典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邹恩昊、罗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以被告邹恩昊、罗恒已结清贷款逾期部分,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媚审 判 员 徐忠贵人民陪审员 杜安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