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家坤与孟祥珍、孟凡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坤,孟祥珍,孟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坤,农民。被执行人:孟祥珍,农民。被执行人:孟凡忠,农民。李家坤与孟祥珍、孟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02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祥珍与唐国米(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孟凡忠与张家美(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孟祥珍、孟凡忠所欠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祥珍及其配偶唐国米,被执行人孟凡忠及其配偶张家美银行存款1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