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斌与安艳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3143号原告刘斌,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安艳巧,女,1980年6月7日出生。被告李成龙,男,1941年6月4日出生。被告鲁二保,女,1945年8月8日出生。被告李志强,男,2009年1月9日出生。被告李志勇,男,2011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李志强、李志勇的法定代理人安艳巧,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安艳巧、李成龙、鲁二保、李志强、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诉。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