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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斌与安艳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3143号原告刘斌,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安艳巧,女,1980年6月7日出生。被告李成龙,男,1941年6月4日出生。被告鲁二保,女,1945年8月8日出生。被告李志强,男,2009年1月9日出生。被告李志勇,男,2011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李志强、李志勇的法定代理人安艳巧,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安艳巧、李成龙、鲁二保、李志强、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诉。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