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宿迁北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北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686号原告宿迁北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成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高波,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冬,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与北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北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北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宿迁北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北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宿迁北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严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晖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