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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范从梅与钱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从梅,钱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516号原告范从梅。委托代理人陈建,如皋市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华。委托代理人刘培林,如皋市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从梅与被告钱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从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从梅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从梅负担。审 判 员  章 杰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薛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江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