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雪娇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娇,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李雪娇,女,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李雪珍,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委会新村。负责人区记庭。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娇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李雪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