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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素雅、孙满庆,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新运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运乃。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卫监罚字(20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卫计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中卫监罚字(20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新运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运来���司)在中山市南区恒美拱北大街45号设立的新运来公司南区分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运来公司南区分公司的负责人陈任发在该分公司内对董小燕、赵光权等患者开展镶牙、治疗牙周炎等治疗活动,陈任发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且新运来公司南区分公司非法所得为3700元。市卫计局认为新运来公司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卫计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新运来公司没收《证据现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中卫监证保决(2014)NQ2014072101号、02号)所登记保存的涉案药品器械,没收非法所得3700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新运来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会)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维持中卫监罚字(20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市卫计局进行催告,新运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另查明:新运来公司曾于2007年8月10日、2007年9月29日、2008年3月17日、2010年9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2013年9月11日,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六次。本院认为:市卫计局作出的中卫监罚字(20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卫计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新运来公司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卫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卫监罚字(20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