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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德臣诉被告黑龙江甘南瑞信达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臣,黑龙江甘南瑞信达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66号原告董德臣,男。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甘南瑞信达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臣诉被告黑龙江甘南瑞信达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德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德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7.40元,减半收取144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