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勤艳与李瑞业、梁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勤艳,李瑞业,梁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胡勤艳,女。被执行人李瑞业,男。被执行人梁晓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瑞业、梁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李瑞业、梁晓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瑞业、梁晓明的银行存款1655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