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鑫苑某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某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437号原告鑫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某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苑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鑫苑某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鑫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鑫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