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莫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某,男,1966年1月2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莫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经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柳城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柳城民一初字笫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