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建与刘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刘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王建,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艳军,保定市徐水区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浩,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刘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任小硕人民陪审员 金国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