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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励增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象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励增法,男,1939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3907230014),汉族,住象山县新桥镇新桥街南坪路7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收到起诉人励增法以象山县交通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被告必须承认南京军区补办的机要专业中等学历证书;2.被告拒绝执行文件,不准起诉人参加工资改革达30年,应予全额补偿:3.被告的行为对起诉人精神上带来极大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从本案起诉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来看,起诉人实质上是请求处理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励增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鑫审 判 员  何 滨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