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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江平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尚任。委托代理人迟永强。申请人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日发出公告,2015年4月21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200005121442039,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2日,出票人为诸城金鸡饲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宏大油脂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付款行为山东诸城建信村镇银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于金强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