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程清林、方华清与方华清、陈章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清林,方华清,陈章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87-1号原告程清林。被告方华清。被告陈章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清林与被告方华清、陈章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清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保私(集)房产权字第00274号证项下的一间一楼门面房屋(位于保康县城关镇沿河路185号,方华琴占50%产权),其中被告方华清、陈章川所拥有的50%产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清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保私(集)房产权字第00274号证项下的一间一楼门面房屋(位于保康县城关镇沿河路185号,方华琴占50%产权),其中被告方华清、陈章川所拥有的50%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黄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宦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