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迟亚杰诉王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亚杰,王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315号原告迟亚杰被告王皎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亚杰诉被告王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亚杰撤回对被告王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迟亚杰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