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芬与应宗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芬,应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李芬,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应宗泉,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李芬申请执行应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宗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25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