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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510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孟勇,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在外打工认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吵闹,2014年12月16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已届满六个月,期间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和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应分得��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折抵抚养费。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刘某、陈某甲系外出务工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刘某向本院诉讼,要求与陈某甲离婚,本院未予准许。现刘某再次向本院诉讼,要求与陈某甲离婚。另查:陈某甲庭审后向本院陈述,同意与刘某离婚,儿子陈某乙要求由刘某抚养。上述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卡、户口薄复印件、(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失去感情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刘某、陈某甲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刘某向本院诉讼,要求与陈某甲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得到缓和,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刘某再次诉讼要求与陈某甲离婚,陈某甲亦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婚生子陈某乙尚年幼,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考虑,陈某乙应由其母亲刘某抚养为宜,陈某甲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本院参照当地消费水平酌情确定。刘某在庭审中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自2015年10月起至陈某乙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抚养费分别于当月25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