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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万城石化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万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xxx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xxx号。法定代表人杨岳利。被执行人李姿娴,女。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万城石化有限公司、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姿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故本院将该案件委托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予以执行,2015年6月11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给本院回函,被执行人台州万城石化有限公司、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姿娴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已将此案退回我院。现���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