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行诉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德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诉初字第59号起诉人:徐德富。徐德富于2015年8月14日以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信访局为被告向本院邮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徐德富诉称:其于1991年4月11日外出回宁途中经溧阳市上兴镇,在果园停车场大门口边、果园饭店旁的非行车道上遭受车祸受害致残。其历时24年未获得一分钱赔偿和工伤补偿。由于公安交警造假、制假的违法行为而侵犯徐德富的人身权益,徐德富不间断地向常州市人民政府下属行政机关投诉,但未有机关理睬、回应。2014年8月12日,徐德富向中央巡视江苏工作组负责人投诉公安交警制假、造假违法行为。常州市信访局于2014年8月12日向徐德富出具告知书,向徐德富承诺“将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处理”,但时过一年并无常州市信访局的任何回应。徐德富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信访局求助而未获理睬,故请求本院判令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信访局履行处理信访事项的法定职责,判令常州市人民政府解决交通事故争议,赔偿误工工资80万元及发生的交通等费用。本院认为:从徐德富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其系认为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信访局不履行处理信访事项的法定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徐德富于2015年8月14日邮寄诉讼材料以前,已向徐德富释明,常州市信访局不履行具体的行政职能,信访事项不具有可诉性,其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故不予登记立案。嗣后,徐德富又向本院邮寄诉讼材料,坚持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照相关司法政策予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徐德富要求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应认定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德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