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某等十二人与程某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余某,王某,洪某,张某,吴某甲,程某甲,程某乙,王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刘某甲,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申请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洪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申请执行人程某甲。申请执行人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吴某乙。申请执行人吴某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程某丙。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程某丙偿付申请人吴某丙劳动报酬31660元、程某乙劳动报酬16790元、王某甲劳动报酬23013元、吴某乙劳动报酬7020元、张某劳动报酬26210元、唐某劳动报酬15789元、吴忠义劳动报酬19045元、王某劳动报酬21930元、余某劳动报酬21707元、刘某甲劳动报酬30587元、程某甲劳动报酬16746元、洪某劳动报酬15011元,共计18565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某丙欠申请执行人吴某丙劳动报酬31660元、程某乙劳动报酬16790元、王某甲劳动报酬23013元、吴某乙劳动报酬7020元、张某劳动报酬26210元、唐某劳动报酬15789元、吴忠义劳动报酬19045元、王某劳动报酬21930元、余某劳动报酬21707元、刘某甲劳动报酬30587元、程某甲劳动报酬16746元、洪某劳动报酬15011元,共计185658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