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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君辉印刷厂与宁夏九洲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君辉印刷厂,宁夏九洲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君辉印刷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曾慧,该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郑运生,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九洲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君辉印刷厂诉被告宁夏九洲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清偿欠款,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君辉印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君辉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君辉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