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辉诉刘诚等四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廖长志,王银红,刘城,李业良,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张光辉,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廖长志,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银红,男,47岁,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刘城,男,46岁,汉族,住所地商丘市。被告李业良,男,47岁,汉族,住所地商丘市。被告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邢红生审判员 :王凤伟审判员 : 徐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