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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巧珍与张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巧珍,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192号申请人高巧珍,女,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府谷县老高川乡。被申请人张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孙家岔镇。申请人高巧珍与被申请人张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巧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荣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陕KMF6**号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荣(又名张云亭)名下的陕KMF6**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