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理真与郝爱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真,郝爱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5号原告王理真,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庞保林、许文勋,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爱香,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真诉被告郝爱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理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理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王理真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路艳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