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斯日古楞与褚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日古楞,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斯日古楞,女,蒙古族,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褚军,男,汉族,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褚军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褚军的存款、收入81912元(其中含补偿费80000元、截止至2015年9月14日的迟延履行利息812元、执行费1100元)。二、如被执行人帐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源:百度搜索“”